摘要
辩方申请有利证人出庭作证是被追诉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我国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采取法官裁判权全面压制辩方举证权的基本态度,对辩方证人出庭作证权利的保障不足。欧洲人权法院在Murtazaliyeva v. Russia案中确立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的三步审查法,既充分保障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的诉讼权利,也避免不必要的证人出庭,较好地平衡法官裁判权与辩方举证权的冲突。完善我国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关键在于强化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的程序约束,即对于法官已经形成心证或印证的事实,只要辩方提出异议并申请辩方证人出庭的,除非明显不必要,法官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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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