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因欠缺临近空间商业飞行乘客损害责任的国际公约,理论界对临近空间商业飞行活动的法律性质认定不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也不明确,导致二元共管理论的产生。对临近空间商业飞行乘客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纯粹照搬现有的国际航空法及外层空间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是龃龉不合的,二元共管理论必然导致法律适用效果的极端迥异。有鉴于此,构建合理可行的临近空间商业飞行乘客损害责任制度规范,正面回应全球新兴法律问题势在必行。制定临近空间商业飞行乘客损害责任制度应以超前立法为立法模式,以独立创新为立法路径,以综合样态为立法目标,严格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律适用主体,明确损害责任制度,引入相关辅助制度,实现国际法规范构建与国内权益保障治理的协调共进。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