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模仿作品源自西方文学艺术,作为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其是指通过引用原作品中的某些片段或元素创作一种新的作品,而对原作进行讽刺或挖苦,抑或是对社会时政热点进行讽刺性评论。滑稽模仿作品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但对于其合理性法律地位一度空白。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户籍模仿作品与《著作权法》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合理使用制度,立足于法条解析与法理解构,对识别合法的滑稽模仿作品及其法律地位进行阐释,并讨论了保护该类作品的合理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