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以下简称国企领导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抢占、损害国有公司、企业利益的行为屡有发生。现实中,为掩人耳目,逃避监督和惩处,国企领导人员通常不会以自己的名义来经营公司、企业,而是通过“影子公司”来实施此类行为。对于此类犯罪,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认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