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会议"释字392号是台湾地区现行羁押制度的基础。陈水扁在"扁家弊案"中先被羁押又被释放再被羁押,并被数次延押的处遇状况被台湾各方所关注,其核心是台湾地区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羁押要件和羁押期限规定的合理性问题。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中一般性羁押要件和预防性羁押要件应根据人权保障的需要作出一定的调整;羁押期限的规定应更符合集中审理原则。此外,羁押执行过程中应注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