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的审查内容、程序及责任等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建筑施工工人的切身利益,增强建设工程承包方对于能够实现回款的信任度,缓和社会矛盾。得益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施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工人权益的保障从时间条件上予以放宽,这项制度时间标准的延长,对破产管理人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从管理人角度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格的权利主张主体、行使范围及行使条件和方式需要深入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