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对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持有的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的会计属性进行探讨,以期为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的会计处理提供一些新的思考。借鉴相关文献及行业案例,文章认为:在表现形式上,该类资产属于有形资产,鉴于我国尚未针对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出台具体会计准则,该类资产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在经济实质上,企业对该类资产的权力,是没有实物形态的特许经营权,这种特许经营权具有可辨认性和非货币性,符合无形资产的界定。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出发,文章更倾向于建议城市轨道交通企业选择无形资产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