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因技术调查官角色定位不明确带来的"名不正""言不顺""事不成"困境,通过微观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改进"理论以及新制度经济学上的制度变迁观点,运用比较分析法对比了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事实认定中辅助角色定位的优劣,并结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运行数据,同时从理论和实证两个维度论述中国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角色定位。技术调查官应定位于法官的"技术助手",在各项具体职责中恪守"有限参与"原则,止于技术事实认定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