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21世纪以来,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纷纷进行了债法现代化的修正工作,其主要目标在于应对解法典化、市民生活方式变革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改革的基本举措主要表现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的显性区分、违约体系由原因进路向救济进路的转变、合同中心主义与债务不履行体系一元化。总结债法现代化改革的基本经验可知,我国《民法典》应回归法典中心主义的法律适用模式、注重法典的内在逻辑与体系、关注法典的实际运行状态、从法典化的视角理解民法典中的债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