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是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的环境司法属于由保护型向治理型的过渡阶段,具有救济环境法益、制约公共权力、促使公共政策形成、引导利益衡量等功能。公众参与环境司法不仅是权利,而且是义务,要实现有理、有效、有序的参与,需要社会各部门、机构的共同努力。环境司法公众参与具有无直接利益冲突性、实质参与性和有限参与性三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