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泛化的现象。其一大原因是缺乏对“行为人——被害人——国家”三方互动博弈关系的考察研究。引入被害人教义学可以超越传统犯罪论孤立评价犯罪行为的模式,从被害人的需保护性和应保护性出发,通过对不同集资参与人的类型化研究,以“集资目的+被害人因素”二元标准实现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适用,促进三方良性互动,在缓解司法实践难题的同时,也促进被害人教义学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