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缺乏制度约束而导致矿业环境严重污染和破坏。现行矿业制度未设置矿山企业保护矿业环境的义务,自然也缺乏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为矿山企业明确私人性环境利用权,行使权利就必须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行使权利的义务,起源于矿产生态价值的平衡、矿业相邻对方成员环境权的维护、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根据矿业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矿山企业民事法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违法性为要件、无实际损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不免责、承担方式以物权优先为原则等。以分配正义、严格责任和特别注意义务等,驱使矿山企业控制环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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