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内的索赔时效制度长期以来在实践中都是颇具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部分的回应,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明确了工期索赔逾期失效制度,结束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关于逾期索赔后工期能否顺延的纷争。就该解释第六条第二款所明确的工期索赔时效制度进行分析与理解,并探讨其中尚未明确的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