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规则是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该套规则的建立需要对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相伴而生的“科技成果所有权”概念进行界定。截至目前,涉及该概念的国家及地方政策多达百余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重庆、深圳、成都等地方性法规更是直接将“科技成果所有权”写入立法。“所有权”在法律上有着特定语境和涵义,且民事权利界分中没有直接以“科技成果所有权”为名称的法律权利,以“所有权”表达科技成果权属面临理论困境和实践困惑。为维护施行不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权威,推动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知识产权概念回归本源,应对该概念进行矫正,根据其内涵和指向,将其改造为“科技成果专有权”,使概念创造合乎民法理念,并塑造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各项权利配置的专属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