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考察各国立法例,证券、期货市场中经理人背信牟利、不当交易的行为通常被内幕交易罪全部囊括。我国刑事立法与相关背景性证券立法的不科学使得内幕交易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拆分为两个独立罪名,由此也带来了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标准不明确的弊端。未公开信息当指金融机构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中得知的足以影响证券、期货价格波动的秘密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自为交易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交易,并产生足够严重的危害结果。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真正身份犯,不具备身份的他人可以构成本罪的帮助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有"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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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