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京畿地区旗地佃权与典权独立的进入地权交易市场,旗人出租土地获得未来收益的保障,并逐渐演变出押租制。佃户获得旗地使用权后,通过押租使权利不断扩大,在预付押金的情况下取得旗地的用益物权。押租额最大化时,旗地由佃转典,旗人获得当前收益而转让土地物权。旗地佃与典,不同于以往自耕农最优论,也没有完全遵循市场交易规则,是官府控制下的交易尝试,实现了旗地收益的跨期调剂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也进一步促进了京畿地区土地交易的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