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法》第46条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发挥惩罚过错方和保护无过错方的积极作用,这是立法的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有限、赔偿标准不明、事实认定困难、程序设置不当,实际运用效果并不佳。因此,建议采用"列举+概括"模式延伸适用情形,合理运用优势证据认定过错事实的存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确定赔偿标准,通过有条件允许另行单独主张或转换诉请的方式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