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政府和社会的大数据立法需求主要包括完善管理体制、畅通汇聚共享环节、明晰数据权属、明确数据开放开发规则、加强数据安全监管、完善产业促进措施六大方面。现有地方立法核心概念不一,导致制度存在地方差异,同时在治理理念和具体内容上存在不足,远远滞后于数据治理和数据经济发展的迅猛之势。大数据地方立法应当回应政府数据治理和企业发展的实践需求,以数据资源高效利用为导向,明晰数据治理主体和责任,建立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安全监管等数据资源利用的制度框架,梳理促进和保障大数据发展的主要调整手段并予以规范。

  • 单位
    福建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