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数据权益进行保护,民法具有公法所不能替代的独特功能。数据权益本身是一种民事权益类型,《民法典》宣示了数据权益作为民事权益的属性。民法对数据权益的确权,为其他法律对其提供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权益的救济也可以广泛地适用于数据权益的保护。对于数据权益,知识产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不能完全解决数据权益保护问题。数据权益具有综合性特点,是各项权益的集合,它包含财产因素、人格因素、知识产权等。《民法典》第127条规定属于引致条款。未来有必要通过制定单行法等方式,对数据权益的私法保护进行明确规定。数据的私法保护,需要注重效率性、安全性、透明性、预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