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性别平等,不仅是男女两性的平等,而且应将性少数群体也纳入其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应在宪法定准、民法建构的基础上,实现性别平等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以开放和包容的立法心态回应时代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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