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精神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要素,既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生态;既是一种精神形态,也是一种客观形态。然而,不论是哪一种形态,作为一种构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文明形态,都是一种社会性的认知结果,是一定的认知形态。因此,如何认知民法精神,不仅涉及民法精神的本质与价值及其功能与作用,而且涉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条件与需求的根本问题,需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民法精神形态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