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夏原主人将土地出典后,虽然仍拥有其土地所有权,但只有在付清承典人的本利钱后,原主人才能将出典的土地交易,这与宋代原主人在土地出典的同时,将土地所有权出卖给第三方有着很大的区别。这说明西夏出典的土地所有权被分割,也能反映出西夏的土地流转未如宋代那般自由与频繁。在典权兼具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功能的特点上,西夏与宋代相似。从赋役科派与籍帐编制的角度来看,西夏的承典人与宋代相类,都具有"二地主"的身份,都是国家科派赋役的对象,并登入国家租税簿册中。西夏的土地典卖中,也存在类似于宋代的"一田二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