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起源于德国,是统一无因性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因性理论支持者提出的"有因性+表见代理"的方案在价值判断和适用范围上均存在缺陷;与之相反,意定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制度可以结合表见代理、禁止代理权滥用和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构建成一个完整的无因性制度。在利益平衡上,"无因性+表见代理+禁止代理权滥用"的方案相比"有因性+表见代理"的方案更具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