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担保物权存续期限是我国《担保法》遗留的一个法律漏洞。虽然《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都试图填补此漏洞,但由于担保物权在经过特定期间后是否消灭仍不明确,司法实践和学说长期难以统一。《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两次审议稿和《民法典(草案)》审议稿继承《物权法》第202条对抵押权存续期限规定的做法不可取。担保物权是定限物权和有期限物权,基于促进担保物流通的法政策考量,担保物权应当有存续期限。尽管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与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没有法理上的因果关系,但二者在规范构造上有相当的牵连关系。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在完善《物权法》抵押权存续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将之提至担保物权总则部分并与担保物权的法定消灭事由规范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