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却没有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他人不当使用其商标标志而增加商标淡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防止权。在某种意义上,这构成了明显的法律漏洞,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视角对之加以分析,并结合域外经验尝试提出填补这一漏洞的立法修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