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肖像权意义上的肖像指向人的外部形象。要构成肖像,外部形象应具有可识别性。在确定可识别性时,要区分外部形象和角色形象。在可识别性的认定上,要区别名人和普通人,既要考虑社会一般人的标准,也要考虑特定群体的认知。肖像权人的同意,包括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形来认定默示是否构成同意。《民法典》不再以"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构成要件,但营利性对于认定典型的肖像权侵权、区分侵权行为和非侵权行为以及法律的救济效果方面仍然有其法律意义。合同单方解除中的正当事由,包括肖像权人个人的价值观念发生转变和商业使用的状况发生变化等情形,但不包括合同解除法定事由。在侵害肖像权上经济利益的赔偿上,应当区分营利性使用和非营利性使用,并考虑限制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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