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首次规定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对于特殊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2012年、2018年先后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保留和完善了这一规定。现行法律规定实现了完全的律师秘密会见,侦查机关仅对两类特殊案件有权许可会见,缺少一种在监视监听状态下律师会见的中间状态。国际准则和域外规则都允许对一般案件中的律师会见进行监视,对特殊案件中的律师会见进行监视监听。我国应当设置律师会见分级监督机制:一般禁止对律师会见监视监听,并不排除秘密会见时对律师会见进行监视,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律师会见监视监听,保留特殊案件的许可会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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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西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