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今中国法律文本中,"习惯"作为法源列举的情形,在民事法中远多于商事法,其中合同法列举最多。作为法源的习惯,多被列举在法律文本中部即基本内容部分,其效力顺位一般排在法律、法规、合同、条约后。列举习惯这一法源,主要功能不是确认或拓展当事人权利,而是重申关于个人权利行使的伦理和公益限制,对当事人课以遵守法律明文外的更多义务责任,以防止表面守法实质悖法的情形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