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刑事辩护制度,依附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而改革,伴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而发展。从这一视角观察,总体上讲,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融合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特别是庭审实质化的改革之中,充分表明庭审实质化改革需要辩护制度的实质化。以保障辩方质证权为核心的辩护制度改革在改革文件和实践探索两个维度下展开,目前庭审实质化与辩护实质化的雏形和趋势已渐形成;二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推动了辩护制度改革,催生了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全面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以上改革促使主管部门提出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目前这一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当然,依附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而改革的辩护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改革一样,也面临不少老问题和新情况,需要长期改革不断完善。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