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网络是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那么数据就是社会运转的血液。数据共享与深度利用大大增加了数据主体的风险,数据安全在数字时代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数据限制处理权不同于删除权和更正请求权,在数据权利谱系中有其独立的地位。通过设置新型权利,增强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能力以冲抵新技术、新应用引发的风险,是数据限制处理权的现实基础;数据自由是数据限制处理权的理论基础。借鉴域外立法的经验,适配于我国国情的数据处理权之方案设计应涵盖适用情形、行使程序以及与删除权、更正请求权的衔接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