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长期以来,企业环境犯罪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的薄弱环节,主要由于单位犯罪中相应责任难以区分,单位与员工个人严格责任未有明确的划分依据,同时由于大多数环境污染类案件经过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后便得到解决,无须刑法的介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有关环境污染类刑法条文沦为象征性立法的产物,也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民事赔偿和接受行政处罚作为污染环境的“成本”,以污染环境换取企业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