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长期性的保障,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需要满足一定的等待期间,养老金额度的多少也有赖于缴费年限、缴费额度的积累,所以基本养老金期待权对于被保险人尤为重要。从性质上看,基本养老金期待权是一种公法上的财产权,具有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不完全性,由于满足对于被保险人具有私使用性、基于被保险人以往的相对付出取得权利、负有保障被保险人退休后生活水准的作用三个条件而成为财产权保障的客体。在我国,基本养老金期待权概念的引入一方面呼唤宪法层面对公民基本权予以保护,另一方面需要落实在《社会保险法》以及其它有关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中,在具体制度层面对基本养老金的期待权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