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开示是以当事人主义为背景,但证据开示本身也拥有独立的价值和作用,与其说它与当事人主义密不可分,倒不如说它是当事人主义追求实质真实的一种工具。所以完全可以在我国建立中国法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只要功能定位准确,操作技术得当,也一定会产生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