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诞生,标志着人工智能技术从“决策式AI”向“生成式AI”的重大技术跃迁,引发了从“时空革命”到“知识革命”的技术演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带来众多科技红利的同时,也引发包括数据安全问题、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侵害、误导性和虚假信息泛滥、市场垄断、偏见和歧视等诸多现实风险。为了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以及规避其所带来的风险,中国采取“包容性法律治理”模式。在治理原则上,包容性法律治理始终坚持协同共治、提升透明度、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法治效能等基本理念;在治理主体上,包容性法律治理提倡多方主体协同治理,充分发挥政府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公民团体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在治理过程中,包容性法律治理主张运用多种治理工具,通过技术方案、伦理标准和法律政策全面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风险治理水平;在治理方法上,采取分类分级治理策略;在治理结果上,包容性法律治理强调要注重数字社会的分配公平,弥合数字鸿沟,保障数字空间的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