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是落实新时代生态文明观的重大举措。大湾区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协同机制,实质上是把十九大报告中所强调的生态保护和创建生态文明价值观纳入国家立法体系的一种协同机制。现实中,建构立法协同机制在中央和地方立法层级以及地方立法与政府决策等领域都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阐发大湾区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协同机制的内涵基础上,分别从中央立法层级、地方立法层级以及地方立法与政府决策等三方面提出了立法协同机制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