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是我国在企业犯罪治理领域中的一项重大改革,但其在实践中却因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而导致在合法性上存在僭越“罪刑法定主义”的问题。基于罪刑法定主义、强调预防性刑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的考量,亟需建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依据。对此,应当在确立“组织体责任论”的基础上,修改刑法中单位犯罪成立和认定的条款;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建构有关企业刑事合规的独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由此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落实扫清合法性上的障碍。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