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扩大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细化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规定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畅通法律救济途径,这些都是其相较于《民法典》所做的创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均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所规定的前提下,有必要厘清二者的逻辑关系以破解协调适用难题。两者并不为普通法与特别法之关系,究其原因在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界分的相对性、法适用范围的差异性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宪法性。在《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界定标准、类型划分等方面规定不一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于法的规范目的与价值取向,着眼于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协调,并以利益衡量为基本方法,在此基础上做出较为合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