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虽然将个人信息数据归于人格权编,但是相关的救济措施和权利保障体系是缺失的。除了个人信息数据之外,还存在各种各样的数据权利,无法完全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此确定数据权利的法律属性及保障是当下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认为,在《民法典》认定个人信息数据为人格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利救济途径;除此之外,有效利用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对数据权利保护进行多层制度架构设计,探索数据权利保护路径,统一司法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