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警示是一种产生拘束力的事实行为,可能导致特定主体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害,其作为实施行政执法权的一种方式,受依法行政原理的约束。公共警示应由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做出,并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确保实质正当,以实现公益维护与私益保障之间的平衡。如有违背,利益受影响之相对人可通过结果清除请求权、国家赔偿请求权和行政补偿请求权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