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企业数据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数据资源现已成为数字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要素。在开放性的财产权保护体系下,被企业持有控制、合法取得、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可以成为财产权利的保护客体。但企业数据作为一种集合性的权利,除了承载着企业的商业价值,还包含着自然人的人格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并具有多样化的权利内容。以“权利束”理论分析企业数据权利,可见对于企业数据引起的法律纠纷,不宜采用单一的调整方式。以确权保护的方式保护具有智力成果特征的衍生数据,辅之以类型化规制路径促进原始数据依法获取和使用,既克服了法定权利的封闭性和滞后性,也能解决科技迭代发展所产生的新型数据纠纷,为企业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建设有序、统一的制度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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