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信息的范围问题一直困扰着公司法学界和实务界,从权利客体的习惯思维出发,形成了广义说、狭义说和折中说的不同见解,力图为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信息划定一个确定的大小不等的范围,因争论不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此只能回避。原则上,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所有信息,但在个案中应当从权利行使的角度,将查阅理由与查阅范围结合起来确定具体的查阅范围,合理地限制股东的查阅权,在股东查阅权与公司独立经营权之间建立合理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