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诉变更是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的,然而从现行的法律制度来看,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比如司法解释不够完整,变更形式呈现出混淆的状态,而且撤回起诉显得较为随意等问题比较突出。有些时候公诉机关决定作出变更公诉行为,对法律程序、实体权益保护等并未予以关注。若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对现行公诉制度进行完善,将公诉变更形式予以明确,确保权力行使时间、撤回决定效力能够更加的规范,而相关诉讼主体应该赋予救济权。如果法院、检察机关对变更权使用的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则应有现行法律予以限制或排除,法院尤其要保证被告异议权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