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代表公司企业的法人实体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要知情并实际参与和监督公司企业法律实体上的管理。在登记册中列出的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并不一定能享有代表权或行使权利。名与实的分离违背了民法的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不利于社会和市场运行的秩序与安全,易于导致诉讼案件的发生。以陈某某与汤某某合同纠纷为例,在双方争议的基础上,从法律适用和法理诠释角度对挂名法定责任人的权责地位进行论述。法定代表人体系在经济改革发展中和企业的改制重组中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同时也背负着沉重的政治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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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