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惩戒作为教育的必要手段,自古以来被广泛运用且亦为教育家所倡导。权利观念的兴起以及教育惩戒在现代教育中的不当运用,使得教育惩戒面临正当性和教育性的双重追问。教育惩戒规则能够为惩戒的正当性提供逻辑担保,而惩戒的教育性则需要教师的惩戒能力作为其逻辑支撑。就教育惩戒的本质规定而言,教师的惩戒能力包括有关教育惩戒的认识能力、过错言行之意义的理解能力、教育惩戒措施的选择能力以及将惩戒措施付诸实践的行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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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徽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