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缺席审判强调司法机关送达的义务属性,是保障被告人知悉权的必然要求,也是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欧洲人权法院在其审判实践中,形成了对官方送达义务的完整立场,强调送达方式的合义务性和送达结果的可知悉性,目的是确保缺席审判的被告人充分知晓相关诉讼通知。同时,欧洲人权法院赋予各缔约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对司法机关的送达义务从公正审判的角度进行整体评估。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审判中送达义务的规定缺乏应有的明确性,法律限定过于模糊。刑事缺席审判中的送达义务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对我国无疑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