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试点制是支撑中国取得瞩目成就的重要治理机制,试点单位选择是一个亟待关注的学术研究问题。本文从发挥试点方法的基本功能着眼,聚焦讨论试点单位的选择及其“科学性”原则,尝试补充现有研究视角的缺失。文章提出,“科学”选择试点单位应遵循三条基本原则:服从决策意志、具有充分代表性、总体规模较为经济。基于此,文章以住建部公布的三批智慧城市试点单位为对象,使用2014-2016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数据,综合运用量化分析方法进行评估。研究发现,智慧城市试点单位具有充分代表性,但是并未严格服从关于建设“门槛”的决策意志且总体规模不经济,整体而言,选择是部分“科学”的。将试点单位选择纳入试点研究的范畴,可以有效提升以试点制解释中国发展之理论的说服力,其“科学性”原则对于在实践中完善试点制治理机制亦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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