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开盗窃”不属于盗窃行为的行为方式。在汉语语境中,盗窃是指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法律的制定和颁布实质上是立法者与调整对象之间的交流,因此,法律中所使用的“盗窃”概念必须与其所调整的对象之间保持统一。不同语言人群之间,因不同的社会历史实践经验,所形成的概念及其语词通常会存在差异。汉语中的“盗窃”概念,在有些国家是没有的。翻译家们对于外语词汇的不精确翻译,在法学研究中不能当然地接受。刑法学家对于盗窃行为的解释,不能超越人们日常生活中众所周知的内容,否则不仅会阻碍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的发挥,而且也违反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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