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重点内容之一就是将原法条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商业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修改为对"有一定影响的"广义商业标识的擅自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新《反法》虽然删除了认定"混淆"型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的前置条件,但是以"有一定影响"限定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仍然存在着立法上的冲突,且会限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使得立法目的无法全面实现,也与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不相符。因此,不应将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的"有一定影响"作为认定"混淆"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基本的要件,应当以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达到"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作为认定"混淆"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基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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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太原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