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法》的属性具有公法与私法融合的特点,其属性的历史变迁反映了时代发展的需要。我国《劳动合同法》属性中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的失衡限制了小微企业的弹性用工,对小微企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小微企业的本质特点决定其劳动关系的调整需要更多的私法空间,在劳动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应对小微企业劳动关系实行差别调整,这种差别调整包括某些劳动法规范豁免适用和针对小微企业制定特别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