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企业信用监管存在不同监管部门职能交叉、监管领域地域条块分割、事前监管有所弱化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并未妥善解决之。我国企业信用监管根植于中国实践,与西方市场型信用制度显著不同,西方传统的信用监管理论无法提供合理可行的问题解决方案。立足我国企业信用监管的历史沿革,社会治理理论和信用风险管理理论的有机结合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以之为指导,秉持国家治理的中国特色,贯彻治理和法治理念,实现监管主体多元协同、监管标准全国统一、监管方式上信用监管和传统监管有机结合,才能不断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全文